
唯一安身之所被监护人擅自出售,失能老人面临无家可归的窘境。重阳节来临之际,记者从北京市检一分院了解到,这场持续近3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,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,撤销原判黑马配资网,保住了耄耋老人及其家眷的安身之所。
张爷爷与王奶奶原本是夫妻,二人有一套位于门头沟区的腾退安置房,2017年离婚后房归张爷爷所有,但张爷爷、王奶奶及儿媳李女士和小孙女一直在此居住。2022年张爷爷突发脑梗,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,其姐姐和妹妹被指定为监护人。但担任监护人仅11天,两位监护人就以张爷爷的名义,将张爷爷唯一的住房卖给了赵某。
这笔交易处处透着异常:合同要求3天内腾房,约定金额明显低于周边房价,房款全部打入监护人张某一的个人账户,且首付款30万元到账后,尾款支付遥遥无期。支付首付款两个月后,买房人赵某将张爷爷一家告上法庭,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强制腾房,法院一、二审均支持了赵某的诉求。眼看一家人就要失去栖身之所,王奶奶、李女士抱着最后一线希望,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。
老人治病为什么非要卖唯一住房?真的急需这笔钱吗?房款到底用在了哪里?检察院办案组调取张爷爷3年诊疗记录和银行流水,发现两位监护人所谓“为被监护人筹款”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:张爷爷并无急需巨额医疗费用的紧迫情况,医疗费用大部分可由医保覆盖。房屋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,且苛刻的3天内清房条款完全漠视了老人的安置需求与生活稳定。
最关键的是,检察官核查发现:赵某支付的30万元房款直接进入了张爷爷姐姐个人账户,并未用于张爷爷的养老或医疗,反而部分被挪用购买张爷爷妹妹的女儿的个人保险。证据链表明,监护人行为已从“保护”变为“侵害”,严重危及了被监护老年人的基本生存。
“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,老年人尤其是失能老年人的财产保护问题日益凸显。此案中我们不仅要审查合同效力,更要审视监护权行使是否保障了失能老人的基本生存权益。”市检一分院检察官介绍。
《民法典》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均明确规定,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,保护被监护老年人的人身、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。检察官认为,张爷爷的姐妹利用监护人身份,处分失能老人赖以安身立命的唯一住房,既是对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的挑战,也是对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和“诚信、友善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然违背。
检察机关认为,张爷爷的姐妹作为监护人,并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财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构成无权代理,合同自始无效。据此,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。抗诉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,最终北京高院作出判决,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,守住了失能老人及其家庭的安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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